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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3-12 19:52:21    作者:    来源:    点击:2181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提升课题质量,充分发挥课题对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突出检察工作主题,关注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与热点问题,紧贴办案一线,注重实际应用价值,服务领导决策、司法办案和检察改革。

第三条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的立项与结项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选题;

(二)发布课题申报通知;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研究成果;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课题申请、审查与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下发本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选题。

第六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地的课题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

课题申请人一般应当为地方人民检察院或者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课题组名义申请课题的,课题组的主持人一般应当为地方人民检察院或者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可以吸收检察系统外的专家学者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参加。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鼓励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的申报和完成情况,作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评选和调整的依据之一。

课题申请人正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等单位内容相近课题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成果的;

(二)课题负责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课题成果被认定抄袭或者与公开发表文章重复率达到40%以上的。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省申报课题的筛选及报送工作。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报送的课题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匿名方式对初步审查筛选出的课题申请进行差额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审查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课题申请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充分,研究重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可行;

(三)研究具有前瞻性,能够产生具有创新性、实效性或者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对实践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

第十二条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结果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网网站和官方网站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将立项通知书送达课题申请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送达课题申请人。

第三章 课题研究与结项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并将课题研究成果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地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课题研究工作。

中期检查应当在立项公布三个月之后进行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派员参加课题论证,也可以是听取课题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汇报。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汇报中期检查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项的,应当在报送课题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与公开发表文章重复率的检索情况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课题研究成果的,视为放弃结项申请。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课题负责人报送的课题研究成果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课题申请人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报送的结项申请后,应当对结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匿名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课题研究成果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宪法规定和法律基本原则,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对问题的把握准确,分析严谨,观点具有合理性;

(三)数据和材料比较详实,论证符合逻辑,对不同观点有合理的回应,行文规范、简洁;

(四)与公开发表文章的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十八条 准予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应当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公开发表或者出版;

(二)受到地市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三)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吸收;

(四)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检察机关形成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第十九条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结项结果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网网站和官方网站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将结项证明送达相应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送达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鼓励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向司法实践转化,为指导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检察机关科学决策、完善立法、部署和推进工作服务;向司法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发表或者出版时,应当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成果”字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择优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部分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课题负责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筹经费资助研究。

第二十三条 立项结果公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需要给予资助的课题研究经费统一划拨给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先予拨付课题负责人50%的研究经费,经审查准予结项的,拨付剩余经费;不准予结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课题成果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在“检察理论课题研究、评估及奖励费”列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和绩效评价,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将课题研究经费拨付到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与本院财务部门加强工作联系,保证研究经费及时到账并用于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有利于促进开展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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