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银行卡借我用一下,回头给你点钱。
可以借你用,给点钱就行。
我银行卡出了点问题,咱俩关系这么好,用一下你银行卡救个急。
咱俩谁跟谁,用银行卡没问题。
如果你听到这样的对话后认为,只要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就能赚钱?那就大错特错了。小心你沦为犯罪的“工具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极有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哦。
最重要的是,你将自己的“信用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别人,一不小心自己也会涉嫌犯罪。杨某就是这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2021年5月25日,杨某通过“蝙蝠”软件添加上家,因缺钱,在上家明确告知其资金来源为非法网络赌博的资金时仍同意出借银行卡,上家拿走其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后,就开始操作转账洗钱,一天之内杨某提供了六张银行卡,共计洗钱892823元钱,获利8800元。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杨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之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认定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其中一条便是: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本案中,杨某就是因缺钱想赚快钱的心理,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予以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其行为不仅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会影响经济秩序。最终杨某受到了法律的审判,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有人明知故犯拿它赚钱,有人蒙昧无知以为天上掉馅饼,但司法案件已为我们昭示其中的圈套。因此,一定要明辨是非,拒绝不良噱头的诱惑,拒绝急于求成的“赚钱捷径”,拒绝不劳而获的赚快钱心理作祟,这种看似不用出力、不用担风险但却能轻轻松松收获高收益的行为极有可能是一匹披着羊皮的狼。一定牢记个人银行卡及账户只限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提高警惕,不贪图小利,小心稍有不慎,落入犯罪的陷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陷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