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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酒后一怒打红颜 哥们相助触法网”一文被省、市级两院采用并转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0    作者:    来源:    点击:722次

    2022年7月5日,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中,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追诉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11月29日,一人判刑,追诉两人均已起诉到法院。日前,参与此案办理的华龙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马会英为我们讲述了案件办理背后发挥审查起诉职能追诉漏犯的故事。

醋意大发 借酒行凶

      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许,魏某某与朋友在濮阳市华龙区某广场一酒吧喝酒,期间看到女友林某某与刘某某等其他男子在一起喝酒,顿时醋意大发,随手端起一杯酒泼向林某某,然后就和朋友王某甲、程某某(已判刑)等人手持啤酒瓶殴打林某某等人,导致林某某腿部、脸部多处受伤。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6月28日,将参与打架的程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到华龙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7月5日,华龙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程某某批准逮捕,8月19日,移送法院提起公诉,11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

 

追本溯源 发现漏犯

     审查逮捕期间,华龙区检察院承办人发现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参与寻衅滋事的并非只有程某某一个人,而是多人参与了此事,并且在讯问程某某时,程某某也多次提出另有多人参与打架,却只是追究了自己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助理马会英在审查案件材料时也发现,该起案件立案侦查后,并未对魏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是将程某某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而且其他参与打架的人员身份不清。

 

     鉴于该案中其他参与打架人员的事实并未全部查清,便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在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移送华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仍然是原来审查逮捕时的证据,由于现场监控离事发地点较远,且室内灯光比较昏暗,又有闪光灯影响,始终无法确认其他参与打架人员的具体身份,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均没有任何进展。

 

自行侦查 追诉漏犯

     审查起诉阶段,该案承办人向主管领导汇报此案情况后,经讨论决定启动自行侦查程序。首先,承办人认为有一些案情需要当面和程某某详细了解,但是因为疫情防控看守所封闭,承办人立即通过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与看守所协调,在保证防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到看守所提审室,向程某某了解其他参与打架人员的身份和体貌特征。然后,向被害人林某某了解现场情况,同时又经过多方查找到现场证人谷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详细了解现场参与打架人员的作用及体貌特征,以相互印证。最后,说服相关人员协助查看现场室内监控和室外监控资料,进一步确认参与打架人员的身份。

 

     通过以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另有涉案人魏某某、王某甲参与打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2022年9月9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向侦查机关送达《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依法追诉漏犯魏某某、王某甲二人。同年11月18日,侦查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华龙区检察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魏某某、王某甲,12月12日,华龙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四个月,对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

 

释理说法 认罪认罚

     在追诉漏犯过程中,追诉到案的王某甲属于在缓刑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有可能被撤销原判刑罚和新罪数罪并罚,王某甲害怕被严厉处罚,一直怀有抵触情绪,始终不愿承认参与了该起打架。

 

     检察官助理马会英耐心为其讲解拒不认罪的法律后果,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参与打架的事实,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使王某甲打消顾虑,从而供述了自己参与打架的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追求公平 维护正义

     华龙区检察院在办理程某某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犯线索,本着“不让任何一个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也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逃避处罚”的原则,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职能,深入调查,挖掘、追诉漏犯,使该起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让每个当事人从中感受到司法正义,让每个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为社会消除潜在社会危害性,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努力追求每一起案件都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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