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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一季: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也会判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21    作者:    来源:    点击:754次

  2022年5月18日,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在濮阳市某体育场打篮球时,放置在篮球架下的手机被盗,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系刘某某、陈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趁被害人活动时,将手机偷走并卖给了经营手机维修店的杨某,而杨某已是多次收购这种被偷来的手机。

 
 
 
 

     华龙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下游犯罪,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属于下游犯罪,虽然收购赃物多次已达到情节严重,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但涉案赃物总价值属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不应高于上游犯罪的法定刑,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承办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告知杨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华案检言

 

     对来历不明的物品,购买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弄清物品来源是否合法,切莫贪图小便宜,惹来大麻烦,甚至是触犯法律,构成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就像案中的杨某一样,即便是被判处了缓刑,也会留有前科记录,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会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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