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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四季——“加料”的保健品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1    作者:    来源:    点击:1134次

前言

    “黄精蝮蛇丸”“乌梢蝮蛇胶囊(蓝鸟)”“乌梢蛇蝮蛇胶囊(金鸟)”.....这些价格不菲,乍听起来名头唬人的所谓“保健”药品,其实竟是来自非法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其中含有双氯芬酸钠,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2021年1月20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庆在明知产品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在自己注册的“万年保健堂”淘宝网店铺,向河南省卫辉市的张某、濮阳市华龙区的刘某等全国多地的客户销售黄精蝮蛇丸、乌梢蝮蛇胶囊(蓝鸟)、乌梢蛇蝮蛇胶囊(金鸟)、智满意百通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八卦消痛丹鹿骨蝮蛇软胶囊等保健食品共计1078单,销售金额共计81651.6元。

     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双氯芬酸钠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物质,对食用人会造成身体伤害。

     近日,被告人刘某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检察官提醒

      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就变成了有毒有害食品,将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三无”保健品向患者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相应批准文号的保健品,对于没有标明成分、厂家或是未有相应标签的保健品千万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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