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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一季——“上头”的电子烟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17    作者:    来源:    点击:541次

前 言

     近几年,电子烟逐渐走进人们生活,很受年轻群体青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上头”电子烟,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上头”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让吸食者上头“成瘾”,长期吸食会头晕、呕吐,过量吸食还会休克甚至猝死。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吕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在KTV接触到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之后自己购买了这种“电子烟”不仅自己吸食,还多次叫上了李某(未成年人)在其住处一起吸食。

      近日,我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吕某依法提起公诉,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不良行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含有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虽然表面和电子烟一样,但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的行为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

 

温馨提示

 

       新型毒品花样繁多,隐蔽性和迷惑性强,时常会伪装成跳跳糖、饮料、电子烟等形式,经常出现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特别提醒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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