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华检要闻华检要闻
【六一特刊】 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6-1    作者:    来源:    点击:643次

        每一个孩子都是国家的孩子,我们未检检察官是每一个孩子的国家监护人。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习惯,缺位或错位的家庭教育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
       那些缺少关爱、照护和陪伴的儿童,那些在不完整家庭长大的儿童,那些生活在社会褶皱地带的孩子更需要我们的关心和保护。

       强制报告作为一项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味着报告不再是一个道德选择,而是一项法定义务,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堆积如山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记录着对未成年人伤害的惩罚,同时保护的也是我们的孩子的生活。

       我们不仅要在公诉席上指控犯罪,还要向未成年人传播法治的声音,只有让法治的种子扎根在孩子心中,法治的声音才会有正义的回响。

法条链接

​        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让孩子自己在家可能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制止校园欺凌学校或将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5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8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