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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业行动】养老诈骗常见套路 遇见了赶紧举报!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5-24    作者:    来源:    点击:657次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线索举报方式公布

      为确保我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全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据了解,这次专项行动打击锋芒对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违法犯罪,深挖养老诈骗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并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依法严惩。

      中央政法委在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养老诈骗”举报通道,用户通过扫描二维码、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即可登录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问题。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线索举报

专用信箱和电子邮箱分别是

hnzxb408信箱

hnzxb408@126.com

 

濮阳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线索举报

专用信箱和电子邮箱分别是

河南省濮阳市A040号邮政专用信箱

pyzxb408@163.com

华龙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线索举报

电子邮箱和电话分别是
hlqzxb408@126.com

0393-8855992
0393-8926110

 

 

图片

以下这些

都是养老诈骗常见套路

遇见了赶紧举报!

套路一:养生保健骗局

 

      有的在广场、小区等老人聚集地组织老年人“体验”某类保健产品,同时给老年人灌输所谓的“养生理念”,诱导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功能夸大的保健产品;有的通过推销电话,或网络吹嘘,忽悠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功能夸大的保健产品;有的安排老年人“免费旅游”,老年人则全程被冒牌“专家”忽悠,最后买回几万、十几万保健品……

      大量案例显示,受生理、心理因素及社会因素影响,老年人保健养生心理最容易成为骗子的行骗目标。落入陷阱的三个关键点:一是受“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诱惑;二是被诈骗分子嘘寒问暖的“感情牌”打动;三是被冒牌专家“洗脑”,轻信了保健品被夸大的功效。

 

套路二:养老服务骗局

      对于这种类型诈骗,首先,骗子会在广场、小区等老人聚集地给老人灌输投资概念;然后,通过组织旅游、讲座、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拉近与老人之间的关系,以博取老人的信任;最后,就会告诉他们有个“养老服务”的项目,投资一定金额,不仅可以享受利息,还能享受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

对于老年人而言,这种方式表面看起来解决了投资理财和养老服务需求的问题。但实际上所谓的“养老服务”是虚无缥缈的,骗子完美利用老年人喜欢“占小便宜”的心理,在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卷款跑路,空手套白狼。

 

套路三:以房养老骗局

      这类诈骗通常骗子会以“房本无用”等类似话语为借口,诱导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公司,每月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不耽误老人的居住。

      事实上,骗子会将老年人的房产直接以高息抵押给职业放贷人,并将房屋处置权交出。最后当入局的老人变少时,骗子就会卷钱跑路,留下老人面对放贷人的债务催收,甚至被逼卖房还债。

 

套路四:养老银行骗局

      这类骗局骗子在行骗时,会对租用的办公场地精心包装,一般会在公司门头招牌上打出“**养老银行有限公司”等等类似名称,打着“养老银行”的旗号吸引老年人前来存款。

      实际上,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套路五:非法集资陷阱

      通常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类陷阱存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等巨大风险。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另外,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来源:濮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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