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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并不是终点——华龙区检察院首次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开展“矫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1-11-30    作者:    来源:    点击:713次

 

 

2021年10月22日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对一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寻衅滋事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联合公安机关在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召开“不批捕训会”。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还对办案中发现的家庭监护管教不严、监护缺位、溺爱放纵等问题逐一剖析,向家长送达了检察机关的《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年11月1日
       案件办结并不是终点,为了继续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华龙区院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成立了专门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治教育方案》,设置了“一年矫治期”和包括法治教育、心理干预、爱国教育、志愿服务等在内的“十项矫治措施”,公安机关责令未成年人家长签署《严管保证书》,向涉案未成年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矫治教育期间所有矫治活动进行书面记录并装订成卷留存备查。

 


2021年11月28日

         11月28日上午,第一次矫治教育活动在“濮阳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的“春晖小课堂”举行,4名家长按要求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严管保证书》,华龙区院未检检察官在法治教育展厅为4名未成年人讲授了一节生动的法治课,并向他们赠送了名为《检察官告诉你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普法书籍。最后,4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支持和感谢,承诺今后一定认真反思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按照《督促令》和《矫治教育方案》的要求尽到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尚属首次,华龙区院未检部门今后将继续立足司法办案,以“濮阳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为依托,联合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好涉案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全面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文稿来源:第一检察部未检组

策划制作:宣传科

本期编辑: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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