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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华龙区检察院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16    作者:    来源:    点击:20280次

      近日,华龙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的“小案”,成功促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7日晚,濮阳某KTV员工销售经理带着员工黎某光(化名)给过生日的客人邱某南(化名)敬酒,期间黎某光和邱某南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8月28日凌晨2时许,黎某光和同事麻某伟(化名)、汪某森(化名)在KTV门口见到了准备开车离开的邱某南,黎某光上前阻拦其离开,双发发生肢体冲突,黎某光、麻某伟将邱某南殴打致伤。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南左眼泪器损伤伴溢泪,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创口、肢体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2年11月10日,华龙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与双方沟通调解,持续跟踪该案件,关注双方赔偿谅解情况。为使矛盾纠纷真正实现诉源治理,承办干警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积极释法说理,建议被害人邱某南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承办干警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案件承办人认为黎某光、麻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黎某光、麻某伟做相对不起诉决定;汪某森在双方发生冲突时只是拉拽被害人胳膊,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且后期有制止黎某光殴打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对汪某森做法定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10日,华龙区检察院决定就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当事人参加了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法律适用和赔偿谅解情况,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作不起诉意见,更好体现“情、理、法”的融合。当日,华龙区检察院依法对黎某光、麻某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汪某森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参与者声音

 

      被不诉人: 这本来是一件小事,我们却没能保持理智,以至于激化矛盾,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我在这里真诚的表示道歉,感谢检察院给了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以后我们一定法学、懂法、守法,不再干犯法的事儿。

 
 

      听证员甲:案件虽小,司法也要追求最大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办理是华龙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既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使轻微刑事犯罪者有了更好改过自新的机会,又提升了刑事检察办案质效,发挥了新时代司法检察能动性。

 

      听证员乙:司法办案的目的是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华龙区检察院在这起案件处理上很好地体现了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思想,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想方设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一切围绕化解矛盾,一切为了化解矛盾,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把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重要载体,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和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职能,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更多地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用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温馨提示

 

      故意伤害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打架有成本,动手需三思!我们身处法治社会,更要有法治意识,请那些法治观念淡薄、遇事不冷静、容易冲动的人能够从该起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远离打架,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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