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濮阳市华龙区经营一家服装经营部,为了牟取暴利,在未取得经营警用装备资格的情况下,在店内非法销售警用装备。且平时仅通过一个自称“武汉人”的手里进货,把货偷偷卸到店里,有人需要时就卖,购买人向李某某签订购买合同并支付钱款,一套衣服李某挣取10到20元的差价。
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李某某非法销售警察制式冬装140套、警察羊毛衫140件、制式皮鞋140双、警察执勤服140套、警察夏执勤服276套,非法销售数额达166880元。
2022年6月14日,华龙区检察院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6月23日,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警察制服、警衔标志和警用器具等是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只有具有警察身份的执法人员才能穿着、佩戴和使用。一旦被不法分子购买利用,容易使市民产生混淆,不仅扰乱执法环境,更可能引发其他犯罪,警用装备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忌不可心存侥幸,一味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以各种形式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不仅害了别人,也会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