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履行职责,近日,华龙区检察院派员对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诊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2018年7月31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罚。因张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在华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社区矫正期间,由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疾病情况,定期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
3月1日上午,华龙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随社区矫正中心人员一并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张某某的病情特征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体检,并对《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就医记录》逐一进行核对。根据其体检情况,张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之一,系对身患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依法决定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方法。该刑罚制度便于罪犯对疾病的治疗,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履行监督,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复核的规范性、合法性,防止了“纸面服刑”等现象发生,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