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一时的享受而做一些违法的行为,反而坑害了自己的人生。
2021年12月中旬,黄某在濮阳市油田某中学处,将葛某停放的大阳牌电动车(价值820元)盗走。
2021年12月24日,黄某在濮阳市京开道某街道,将娄某停放的小岛牌电动车(价值940元)盗走。
2021年12月29日,黄某在濮阳市整合路开发区某学校东门处,将卢某停放的粉色本铃牌电动车(价值1134元)盗走。
2022年1月4日14时许,黄某在濮阳市华龙区某中学处,将洪某停放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690元)盗走。
2022年9月28日,华龙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黄某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案检言
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创造美好生活,切不可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妄想不劳而获。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