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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索要微信遭拒 酒后伤人被诉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7    作者:    来源:    点击:9944次

三名男子因酒后索要微信被拒,借酒滋事被华龙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2022年8月14日晚,梁某某、任某某、王某在濮阳市某夜市大排档喝酒吃饭。饮酒至8月15日凌晨3时,因梁某某、王某多次向邻桌女孩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索要微信被拒绝,和三个女孩一起吃饭的董某某对梁某某、王某说:“这仨都有对象,你俩加我们微信干什么?”王某说:“加微信怎么了?”而后,任某某、梁某某、王某与秦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几分钟后相互推搡发生肢体冲突,推搡过程中,王某抓住董某某左胳膊手腕处将其推倒。随后巡特警赶到将任某某、王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左手舟骨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8月16日,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9月23日,华龙区检察院以梁某某、任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10月26日,三人被移交至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华案检言

 

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犯了社会法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酒后无故挑起事端,多次索要女子微信被拒,从言语冲突发展到肢体冲突,致人轻伤,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也使得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如果每个人都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那我们的社会何来稳定之说?个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保障?希望广大民众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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