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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挂软件”背后的灰色产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28    作者:    来源:    点击:565次

生活工作闲暇之余,网络游戏渐渐成为年轻人休闲娱乐的首选,而有些网友会为了在游戏中能够“叱咤风云”而购买外挂软件,在满足了虚荣心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022年2月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巡视网吧时,发现正在玩“XX联盟”游戏的郭某通过QQ购买了外挂软件。于是顺藤摸瓜查获陈某与他人一起有销售游戏“外挂软件”货色产业链。

     自2021年9月份以来,陈某与他人构建了售卖“外挂软件”的灰色产业链,几人分工合作,与编写外挂软件作者联系,搭建发卡平台,建立支付接口,招收销售代理等;通过QQ群、微信群大量销售“XX联盟”游戏“外挂软件”,从中获利。其中外挂软件“卡密”分为日卡、周卡、月卡。直至案发,陈某订单数为29万余条,违法所得高达66万余元。

     该外挂程序具有“攻击范围显示”“技能显示”“回城监视”“自动躲避技能”“防御塔范围显示”“目标选项”等功能,具有增加、修改、干扰及破坏《XX联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022年10月18日,华龙区检察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陈某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形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华案检言

 

     检察官提醒大家,非法网络游戏外挂挤占了其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应当占有的资源与机会,破坏了电子竞技游戏的公平性,加剧了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缩短,不利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繁荣发展;同时,不法分子利用玩家的求胜心理编写游戏外挂非法获利,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也存在潜在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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