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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检故事】诉前检察建议 保障“用药安全” ——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9    作者:    来源:    点击:472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市院部署开展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华龙区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理清行政机关的职责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分别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落实专项监督 摸排销售乱象

 

       消字号抗 (抑) 菌制剂产品在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其违规添加化学药物,容易引发过敏反应,导致产生耐药毒株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更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不是药品,不能替代治疗疾病。群众利益无小事,药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健康。

 

       2022年年初,华龙区检察院积极落实专项活动,对市城区34家药店进行摸排,发现部分药店存在销售不合格“消”字号抗 (抑) 菌制剂产品的情况,部分药店销售的“消”字号产品使用方法中标注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XX天一疗程,或遵医嘱”等。部分药店“消”字号产品摆放未设置专区,未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设置醒目标志,甚至在消费者咨询时回避正规药品,主动推销此类消毒产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甚至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推进行政执法监督

 

       2022年3月4日,华龙区检察院对摸排的三个辖区的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内经营单位及群众的安全意识;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店行业的管理,对药品摆放、销售“消”字号抗 (抑) 菌制剂产品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对存在将其作为“药用”宣传销售的行为给予处罚。

 

      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遂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店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药房 179 家、出动监督员462 人次,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147 份,发放消产品宣传资料 300 多份,同时对不符合规范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立即下架封存并予以立案调查。

      市场监督部门成立了 11 个督导组,出动执法人员44 人,对辖区 242 家药品零售企业排查 484 次。对未落实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储存的药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辖区内连锁门店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了药店的经营行为,提高了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回头看,持续巩固“用药安全”

 

     5月 27 日,华龙区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了“消”字号抗(抑) 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夯实专项监督活动成果,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城区药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向相关经营者详细讲解“消”字号产品定义,与药品的区别,问题制剂的危害、法律后果等,引导经营者正规地销售经营此类产品、强化查验意识。

 

     “消”字号抗 (抑) 菌制剂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疫情以来人民群众对该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不符合规范的该类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接下来,华龙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为契机,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持续强化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督促多家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推动消毒产品及药品监管工作提升,提升行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检察官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时,一要看“消”字号,核对外包装,确认是否为“消”字号产品;二要看产品标签说明书,消毒产品的说明书和宣传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不得有与药物类似用语;三要看产品标注的有效成分和含量,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等物料;四要看相关证照,尽量要求药店出示相关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复件,确保消毒产品合格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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