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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也可能是一个骗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6    作者:    来源:    点击:6343次

      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一部电影票房轻松过亿,不少人由此看到美好的“前景”,认为影视投资可以赚大钱,就想着自己也可以参与投资拍电影挣钱。

      然而,现实果真是这样吗?近期,李女士因“投资”影视却被骗110余万元,懊悔不已。

      2019年4月份,李女士通过微信认识网名为“余平”的男子,熟悉后以兄妹相称,对方称自己是某建筑公司老板,平时也做影视投资,他的战友可以帮忙争取到电影投资份额,自己就投资过《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这部电影,投资了30万赚取了80万的收益。看到李女士有所心动,便称可以带李女士投资高成本制作、演员阵容强大的《XX营救》《XX风云》《像XX一样》三部电影,并直接可以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当李女士问及是否真的可以赚到钱时,就向李女士承诺跟着别人投资不一定保证能挣钱,如果跟着自己投资影视保证稳赚不赔。结果,自2019年9月份,李女士在“余平”的怂恿下先后拿出110余万元“投资”电影拍摄。之后,李女士多次询问影片收益情况,“余平”却是以各种理由敷衍,甚至无法再取得联系,这时的李女士才猛然警醒,无奈之下选择了报案。

     本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审查发现,所谓的“余平”,其实就是刘某富、龚某民、彭某等人在四川省德阳市城区,使用“余平”这个假名字,虚构成功商人身份,搜索并添加被害人微信进行“话术”聊天、培养感情,以投资影视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先后诱骗濮阳的李女士、重庆的肖女士、四川眉山的彭女士分别与广州某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客户认购协议、影视项目联合投资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并向三公司转账共计160.7万元,上述三家公司收到三名被害人款项后,通过龚某民向刘某富返利50%。

     华龙区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法院起诉后,2022年6月30,一审判决刘某富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2年12月1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华案检言

      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和平台,任何投资都会存在风险,切勿轻易相信那些“低成本挣大钱”的谎言、骗局。不了解的行业切勿轻易投资,特别是影视行业。据了解,仅国内市场,每年投资拍摄的电影就有上万部,然后最终能够过审上映的也就只有千部,大多票房也并不是十分理想,能够过亿的电影更是少之又少,那些保证“投资能够稳赚不赔”的影视投资大多就是一个骗局、一个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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