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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七季:酒后骑摩托车,也不行!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3    作者:    来源:    点击:12305次

     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被广大民众所接纳和遵循,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摩托车不能算“车”,酒后驾驶也无所谓,实际上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4月19日晚时,乔某与朋友在夜市吃饭,当然也免不了喝上几杯,期间乔某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两杯白酒。22时许,自认为没事的乔某便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沿濮阳市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濮上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约100米处时,与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显示,送检检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5mg/ml。乔某血乙醇含量远大于80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

     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由此看来,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也属于“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华案检言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酒驾。醉酒驾驶摩托车极易失去平衡,摩托车保护性也较低,驾乘人员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汽车。乔某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其他车辆相撞,不仅自己受了伤,还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希望广大骑手争做平安“驶”者,不当交通“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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