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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四季 莫让利欲熏了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26    作者:    来源:    点击:528次

前  言

       你是否有各种银行卡?你会用来做什么?时下,储蓄卡、借记卡、金融卡.....各种银行卡在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悄然利用它掩盖犯罪,擦亮你的双眼,莫让利欲熏了心。

真实案例

       20岁的张某,大学在读。一次偶然的机会,其通过朋友的朋友袁某得知“提供银行卡,就能挣钱”,身为大学生,他猜想这大概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黑色地带”,可一想到能挣到钱,决定铤而走险。

       2021年7月,在濮阳市城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名下4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及秦某某名下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袁某等人,用于帮助接收网络赌博资金共计6133552.98 元。

       2021年9月,张某又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李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人名下的11 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用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共计 2331963.69 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温馨提醒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激增,此类犯罪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非法买卖“两卡”(手机卡、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套现、取现工具以及提供软件工具等等。 

       在此检察官提醒在校大学生理性对待兼职。不要轻信“挣快钱”“小本高利”的兼职工作,对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等兼职要仔细甄别。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止兼职行为,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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