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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三季 公交车上,请警惕伸向未成年人的“咸猪手”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26    作者:    来源:    点击:18090次

前  言

人们常用“咸猪手”形容一个人的猥琐行为,见之无不鄙夷之至。这“咸猪手”如果在公共场所伸向未成年人、懵懂孩童,更是闻者愤怒,人人喊打。

究其原因,在于性骚扰本就是对被害人人权和合法权益的侵害,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而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智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利用被害人因羞耻心不敢声张等心理,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从心理上、身体上对未成年被害人形成压制、震慑,使其不敢反抗、不敢呼救,形成精神上、身体上的胁迫,将“咸猪手”伸向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极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在受到全社会道德谴责的同时,更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

真实案例

2022年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濮阳市城区内乘坐公交车途中,故意坐在一未成年人身旁搭讪,并趁机采取胁迫手段对其实施猥亵。

近日,我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本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温馨提醒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每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一定要加强防范、提高警惕,谨防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采取隐秘手段,将罪恶之手伸向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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