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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季:一起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件发生之后……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1097次

     组织未成年人在KTV提供陪侍服务的行为,违反多部法律规定,且易滋生和引发其他犯罪,严重违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与教学秩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类型犯罪的打击是有力的,对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2021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田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先后在濮阳市县区多家KTV处,多次以散发传单、拍摄裸照、殴打等暴力、胁迫手段,控制、组织四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持续时间长,控制人数多,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履职

      华龙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案的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向公安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全区KTV、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查处娱乐场所雇用、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或者采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区KTV、网吧等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并相继办理吴某、周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2起,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并判决。此类案件的办理,对打击KTV等娱乐场所雇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警示了娱乐场所经营者,让他们认识到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是犯罪行为,督促他们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未检部门通过调研发现,濮阳市华龙区某KTV案件多发,公安机关多次责令停业整顿,但该KTV仍私自营业提供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娱乐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监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未检部门及时搜集证据材料、查询行政法规、确定监管主体,,针对娱乐场所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督促行政执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检察官提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多发,由此衍生了非法拘禁、介绍卖淫、强奸犯罪的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遇到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举报、投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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