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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九季:“跑分平台”升级版的本质……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19    作者:    来源:    点击:497次

 “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挣钱,管他钱的来路是什么,只要有账目进入这张银行卡,转一笔就有收益。”

    “提供一张收付款二维码,管他钱的来路是什么,只要有收款进账,转一笔就有收益。”

      你以为没人会知道是你提供的银行卡!

      你以为没人会知道是你提供的二维码!

      你以为你的“收益”神不知鬼不觉,就可以闷声挣大钱!

     你以为没人知道,是你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洗白”的机会!

 
 
 
 

      2019年9月份至 2020年4 月份,何某(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预谋,共同设立“JUFU”网络 APP 平台,并雇佣被告人何某甲、刘某、谭某某、吴某甲等人担任平台客服(“平台客服”是为愿意提供自己银行卡和二维码的人进行服务),招募被告人何某乙、吴某乙等多人为平台会员(“平台会员”即提供银行卡、二维码的人),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平台会员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他人犯罪所得款项并扣除佣金后,将所收款项转至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

     期间由负责“掉单”的平台客服人员联系会员确认收款、转款事项,而后由负责充值工作的平台客服人员扣除平台佣金,将剩余款项转至“上游”实施犯罪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该平台使用上述方式收取、转移他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樊某某等人的款项共计6亿余元。

     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何某甲、刘某、谭某某、吴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又六个月至三年又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吴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0次以上,或者 3 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示

 

     “JUFU”网络 APP 平台是以往流行的“跑分平台”的升级版,类似“众包洗钱”的模式,只需要参与者提供一个收款码或银行卡号给跑分平台,跑分平台就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网站团伙用于收钱,平台设立者使用银行卡或者收款码去实施犯罪,一旦被抓,受到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下层参与者为了蝇头小利,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小利,存在侥幸心理,充当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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