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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七季:小心隔“网”有眼,不让私密“裸奔”!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19267次

     随着网络技术日益成熟,视频监控设备已成为个人保护家庭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通过摄像头远程看顾家中的老人孩子逐渐成为大家的首选。但是,你家的摄像头安全嘛?小心隔“网”有眼。

 

      2021年以来,山东省某市某公司法人陈某,为满足自己窥探他人隐私的猎奇心理,从不法分子处购买被破解的监控设备账号及密码,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陈某将获取的账号、密码相关联的监控设备绑定到“云视通”等手机软件上,控制监控设备观看他人家庭卧室等私密场所。经查证,陈某非法控制的监控设备共计115台。

      近日,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瞄准监控摄像设备的漏洞,通过网络搜索、收集使用初始密码的设备,并使用带有手机木马的软件程序对监控摄像设备进行非法控制,以实现在线观看、实时回放等功能,获取控制权限成功后,不法分子将这些监控设备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以谋取非法利益。

     偷窥他人是一种侵害他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蓄意偷窥他人隐私,需要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内的不同层级法律责任,希望大家不要对他人隐私抱有猎奇心理,同时提醒大家在使用监控摄像设备时,要警惕网络安全风险,定期更改设备密码,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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