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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五季——鸡蛋+氟苯尼考?该判!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8    作者:    来源:    点击:5084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却为一己私利,置百姓健康于不顾,生产或者销售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检察机关在为百姓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某长期从事鲜蛋批发、零售业务。2021 年 10 月23 日,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进货查验和记录情况下,从某省某市附近多名农户手中收购了大量没有检验报告的鸡蛋。10月27 日,将收购的 270 公斤鸡蛋售至濮阳市城区某生活超市,销售金额共计 2700元。

     同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李某销售给该超市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样品鸡蛋的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上缴国库,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 20 条规定: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规定: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及在保健食品中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氟苯尼考是一种抗生素类药物,通过抑制肽酰转移酶活性而产生广谱抑菌作用,是处方药,在泌乳期牛羊和产蛋期家禽中禁用。

      李某在销售鸡蛋时,将从他人处购进的没有检验报告的鸡蛋、没有进行检验的情况下销售给各个超市,从而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不仅会遭到大家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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