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李某,曾因聚众斗殴而触犯刑法,司法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希望能给他重新走向社会的机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然而,李某并没有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是继续“放任自我”。
2021年12月某日,距离缓刑考验期满只剩了两个月,李某和魏某、李某某到濮阳市华龙区某洗浴中心洗浴。到达洗浴中心后,李某怂恿魏、李两人在洗浴中心的休息区趁一名洗浴的客人不备,将其手机偷走。被害人报警后,李某等人抓获归案。
案发后,经调查发现,李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期间还具有吸食毒品、殴打他人的情节,因情节轻微给予行政处罚。此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李某的缓刑被撤销,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