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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十八季——入学不存在“潜规则”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14    作者:    来源:    点击:373次

前  言

“择校”一提,从幼升小开始,这场升学战便拉开了序幕,多少家长为之焦灼不安。然而,有人偏就“抓着”家长的焦虑,利用一切机会行骗。

真实案例

时光拉回到2020年6月份,一个不务正业的理发师常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发现帮人“择校”能“挣钱”,可谁能帮自己寻找“挣钱”的目标,又能便于自己日后“脱身”呢?于是,他把目光放在了自己的朋友身上,谎称自己能往市城区或油田学校送学生、转学籍,利用朋友的无知,通过朋友发送微信朋友圈“广而告之”,诱使着急的家长们纷纷落入被骗的“圈套”。

2020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常某在濮阳市城区以能送学生到濮阳市各中小学入学为名,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4万余元。

最终,我院提起公诉后,常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释法说理

常某自以为,通过朋友发布信息并收款,就算被追究自己也不会暴露,如意算盘打的当当响。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常某还是罪行败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学生入学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温馨提醒

家长们望子成龙、为孩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想法可以理解,而骗子们正是瞅准部分家长求学心切的心理,请广大家长不要轻信所谓的入学“潜规则”,警惕吹嘘各种有“关系”的说辞,按照正规程序报名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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