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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十三——季莫让“黑汽油”伤了你的爱车!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8    作者:    来源:    点击:372次

前 言

      你见过这样的车吗?后备箱内是整齐排列的油桶,汽车行驶时汽油会随车摇晃,犹如“流动炸弹”,只要一丝火星,就是一场灾难。然而,除了这样的危险他还“伤害”着你的爱车。

 

案例情景再现

     李某振使用绿色的铁皮桶从黑加油站进购劣质乙醇汽油,放置在其汽车后备箱内,加油时使用铝制漏斗直接往他人汽车油箱倒灌。据统计,2021年5月份至今李某振共销售劣质汽油13万余吨。经质量检测其销售的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物含量均不合格。

     被告人李某振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释法说理

     黑加油站里的汽油比正规加油站汽油便宜,很多人因为图便宜,就选择“黑加油站”里的汽油。李某振正是看到这样的“商机”,才有犯罪的“市场”。但此类汽油大多乙醇含量不达标,俗称“不耐烧”,还易产生积碳,损害发动机。提醒消费者们莫让“小便宜”冲昏了头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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