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检察业务
以案释法第十七季——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 无证“倒”烟赚差价违法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8    作者:    来源:    点击:675次

前  言

大学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勤劳本分.....所有褒义词均能与其联系在一起,分明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为何沦为了阶下囚?

真实案例

2019年,大学毕业的李某在其父亲经营的烟酒门市帮助打理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比守在家门口更能挣钱的“门路”,就是离开父亲经营的门市,从其他烟酒门市“收零烟”“低价”买进畅销的卷烟,“高价”卖给有需要的人群,从中赚取“差价”,既轻松又能挣钱,可比在父亲的烟酒门市里通过正规渠道“进烟”卖出挣钱多。

2020年5--10月份,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濮阳市城区、濮阳县文留镇等地烟酒门市收购卷烟,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出售给外地烟酒门市,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李某伙同他人从濮阳市城区烟酒门市收购品牌卷烟174条后,驾驶轿车载着上述卷烟行驶途中,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最终,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释法说理

李某帮其父亲打理烟酒门市销售卷烟,是正常的经营活动。其私自收购卷烟,并对外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卷烟是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要有烟草专卖局的许可证。法律鼓励和保障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一些特殊行业或者买卖一些特殊商品需要资质和条件,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准入门槛,就极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温馨提醒

广大群众所有的经济活动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5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8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