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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十季——皮冻+明矾?判啦!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0-14    作者:    来源:    点击:552次

前 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却为一己私利,置百姓健康于不顾,生产不达标甚至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检察机关在为百姓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故事

 

     被告人褚某为使自己出售的皮冻易凝固成形,卖个“好价钱”,在加工生产猪皮冻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并在城区的市场内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多达50余万。经对褚某生产的皮冻抽样检验,从中检出铝的残留量分别为1010mg/kg、1230mg/kg、11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褚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

 

释理说法

 

     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部分食物里,但对于使用范围和含量有明确的规定,在猪皮冻中,明矾并不在允许添加的范围内。褚某在生产猪皮冻过程中添加明矾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识别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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