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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风剧场】小王说法 第六季: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6-6    作者:    来源:    点击:450次

     “念终始典于学”,这里是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华风剧场》——“小王说法栏目”。今天,我们来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听 法律故事

      李某和赵某是夫妻,李某常年在外工作。2020年7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老张借款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李某出具了借据、收据各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该借款。李某收到借款50万元的当日,向妻子赵某转账3万元,2020年10月份,因多次催讨无果,老张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赵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然而,妻子赵某却认为,李某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项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学 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这样规定,既能够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也可以在债务形成时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极大程度的避免了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本案中,借款一个月,金额50万的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显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老张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李某在借款当日即向赵某转账3万元,赵某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因此,该笔3万元转账,应当视为赵某以自己的行为追认这笔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赵某只需对这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剩余部分是丈夫李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看 直通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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