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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六季】离奇的“危险驾驶”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4-26    作者:    来源:    点击:4758次

前 言

      说起危险驾驶,大多数民众的认知即“酒后驾驶车辆”。实则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然而,今天讲的离奇不仅在于“酒后驾驶”,更在于“结果加重”,是危险驾驶的案中案。

 

案例故事

     2021年12月24日零时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载着乘坐人李某、胡某沿城市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交叉口处时,撞在路边红绿灯杆上,造成乘坐人李某、胡某受伤,路灯杆、绿化带、路标牌严重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情逆转

      该案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经审查现场照片发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起火,受损严重,且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乘坐人李某、胡某均有受伤的情况,但是案卷中并无李、胡二人的伤情鉴定材料。一边是“从快从速”的速裁程序案件,时间紧迫。一边是案件证据疑点重重,事实不清,该案陷入僵局。为有效准确地指控犯罪,承办人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查明李、胡二人的伤情情况,并对伤情补充鉴定,确认李某伤情构成重伤,胡某伤情构成轻伤。

      因该案证据发生变化,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这起离奇的“危险驾驶案”最终以“交通肇事案”落下帷幕。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文稿来源:王贤慧

策划编辑:宣传科

本期编辑:史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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