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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季:写给青春期孩子们的一封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3-18    作者:    来源:    点击:11260次

 

 

前   言

 

亲爱的孩子们:

       你们好,之所以写这封信,是因为刚刚结束了一场非比寻常的庭审。

       案件当事人与各位年龄相差无几,十四五岁。然而,当你们感受着世界的美好、家庭的温暖,遨游在知识的海洋,探索着未来的新奇时,这个孩子将失去自由,接受法律的制裁,在牢狱中度过他的青春年华。

       整个庭审,公诉人是在愤怒、同情而又无奈中度过。当事人在本该读书的年纪,因为青春期的懵懂、好奇,浏览“不良”视频,继而对所谓“喜欢的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女生因为此事不能再正常上学,当事人也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孩子们,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你们都是心智聪慧,有远大理想的孩子。当然,你们“是人不是神”,也会有青春期的烦恼和困惑,希望你们能信任父母,告诉他们你们的困惑、烦恼和无助。因为一个小小建议的力量或许就能撬动压在你身上的“三座大山”。

       孩子们,立足于人世间,要具备最基本的是非观,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当你们不知如何明辨是非时,希望你们用最朴素,最原始的方法问问自己的内心,并克制自己的欲望,答案就会出现。

       孩子们,刑事犯罪离大家并不遥远,又离大家“很远”,当你们遇到“危险”或“困惑”时,希望你们能冷静的思考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信的最后想对你们说:你们的未来可期,然而读书定是任重而道远,但最终一定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2022年3月18日


案例简况

      15岁的小南,初中四年级,性格开朗,相貌英俊,成绩优良,同学和老师都很喜欢他。然而,最近他常常“迷恋”于“不良视频”,晚上偷偷摸摸,白天想入非非。某月,一名小学妹进入他的视线,经过几番“调查”,他发现小学妹阿殊父母不在身边,于是,送水、送糖、送回家来表达他“暖男”的善意,阿殊也认为小南就是自己的“好朋友”。某天,小南约阿殊到家里玩,阿殊欣然前往。然而,小南家里阿殊被迫与小南发生了性关系。阿殊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在家人的帮助下选择了报警。小南将因为涉嫌强奸犯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释法说理

       未成年人学习了解性知识是必要的,一方面在通过正规途径学习性知识,可以消除“性”对于未成年人的神秘感,有助于避免发生“性”越轨行为,另一方面则理解必要的性知识,区分什么是该做或不该做的,有助于避免遭受性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稿来源:王贤慧

策划编辑:宣传科

本期编辑: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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