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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3-7    作者:    来源:    点击:16873次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

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这次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在依法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前提下,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体现了“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据介绍,5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贩卖毒品等多个罪名,有的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有的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犯罪;有的联动公益诉讼,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等,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药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具有较为突出的亮点和示范意义。

王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引导取证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联系,向湖南、重庆、江西等地销售“张氏筋骨一点通”“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38万余元。期间,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物流公司邮递员罗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托运上述药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帮助邮寄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张氏筋骨一点通”胶囊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化学药物;“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检出茶碱、醋酸泼尼松等化学药物。经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长期服用足以危害患者身体健康。

【诉讼经过】

       2020年8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1年6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等三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判断涉案药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王某某等人销售的药品号称主治风湿哮喘,经检验其中含有多种化学药物成份。上述化学药物在使用剂量或使用方法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有的为处方药,存在配伍禁忌,有的治疗中主要通过吸入途径给药,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若在长期不知情下服用,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诱发或加重疾病,足以危害患者身体健康。销售此类药品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还可能造成贻误诊治、加重病情,甚至危害患者生命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及时转变认定思路,夯实定罪量刑证据基础。侦查阶段,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修订前药品管理法第48条,认为涉案药品属于“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作出“按假药论处”的认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涉案药品不能再认定为“假药”。鉴于本案中王某某等人系明知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检察机关及时转变指控思路,要求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服用涉案药品的危害性进行论证,得出涉案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最终认定王某某等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涉案犯罪数额。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王某某犯罪数额为90余万元,且王某某始终拒不供认其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辩称收取药款的户名为孟某甲的银行卡系其拾得,仅取款一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孟某甲银行卡卡号变更前的交易记录、取款凭证,并对取款人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查清了该银行卡自开户以来即为王某某销售涉案药品所使用的事实,最终认定王某某的犯罪数额为230余万元,为准确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文稿来源:第二检察部

策划编辑:宣传科

本期编辑: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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