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发展也出现很多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检察机关要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通过办理优质案件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严惩涉疫犯罪保护人民健康安全
【关键词】
服务疫情防控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严格把握案件定性
【要旨】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威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郑某强、刘某平、范某绘、王某莹等人使用购买的民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包装袋、包装箱等制假工具及材料,生产假冒医用外科口罩共计172.3万只,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9万元。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告人程某威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的要求。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年1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威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郑州市中原福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郑某强、刘某平、范某绘等人使用购买的民用口罩、中原福力医用口罩包装袋、包装箱等制假工具及材料,生产假冒中原福力注册商标的医用口罩共计58.2万只,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5万元。
伪造公司印章罪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威在濮阳市城区,指使被告人郑某强伪造鹤壁市某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印章1枚、鹤壁市某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2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5月31日,濮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以被告人程某威、郑某强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威、郑某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刘某平、范某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1、严把质量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罪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威、郑某强、刘某平、范某绘、王某莹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在案件定性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法院承办人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系使用购买的无包装民用口罩、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包装袋、包装箱等材料,将民用口罩放入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包装袋内,生产假冒的医用口罩或者医用外科口罩,作案手法一致,不应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以一罪从重论处。检察院承办人在与法院承办人沟通时,详细解释了案件定性原因。因被告人程某威等人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品牌的商标系未注册的商标,且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的标准,所以不能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而被告人程某威等人生产的医用口罩品牌的商标系注册商标,且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符合《医用口罩》的标准,所以不能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经过多次讨论沟通后,法院同意了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且对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威等五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2、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准确适用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借鉴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敏锐察觉到本案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的犯罪情形。在案件的定性把握以及对各个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时,承办人均以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意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于被告人程某威等人生产、销售的防护功能不达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从严打击,筑牢司法机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底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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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