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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0-1-30    作者:    来源:    点击:583次

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级人民检察院: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防控要求严格,导致在有的地方、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审查逮捕案件,由于办案时间短,有的看守所不予安排提讯,办案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湖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请示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能否适用诉讼程序中止规定。高检院要求,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二、在审查逮捕期间,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在特殊时期、除非特别需要,可以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方式;如果属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或者其他方式讯问。

对需要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

三、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四、关于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五、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高检院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依法从重从严把握。

六、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取消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的规定,适用诉讼中止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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