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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越界”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4-6 10:13:41    作者:    来源:    点击:660次

酒后“越界”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喝酒本是消遣享受之事,但是酒后行为失控,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
自“酒驾入刑”以来,大家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有些人还是认为:我只是挪一下车,又没有开走,也不是什么大事。最近,李某就因此懊悔不已,怎么回事呢?
2022年10月8日中午,孔某和妻子在朋友家聚餐,因为孔某的妻子也会开车,孔某也就喝了一些酒。下午15时,聚会结束后,孔某妻子开车带着孔某到濮阳示范区高阳大街,把轿车停在了某生活小区门口路边便道上,让孔某在车上等待,自己回家中拿东西。恰好此时李某开车想从便道上过去,被孔某的车辆挡住了,就鸣笛示意挪一下车,坐在副驾驶座的孔某并没有理会李某,李某从车上下来给孔某说:“师傅,你把车挪一下。”孔某说:“你过啥过。”两人就发生了争吵,然后,李某见孔某下车又坐到驾驶座上,以为是挪车,就回到自己车上等待。谁料孔某开车向后倒车撞在了李某车辆的前保险杠上。李某见状不想多事就开车绕过孔某的车上主路,孔某又开车追上把李某的驾驶门撞坏。
经鉴定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08mg/ml,李某车辆损失为24023元。
202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对此案件展开调查,11月4日,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23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移送华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此案后,承办人认为孔某因挪车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明知自己喝酒后不能开车情况下,驾车撞击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导致李某车辆损失严重。孔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驾驶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借故生非,损害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孔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与量刑建议表示接受,同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28日,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酒后的“越界”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禁止公民饮酒,但酒后借着酒劲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失常失德,逞强好胜,侵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便可能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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