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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后黑吃黑 数罪并罚被起诉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5-25 15:51:17    作者:    来源:    点击:1497次

近日,华龙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审结,移送法院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 郑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其在五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某用于支付结算。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流水共计人民币1333618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被诈骗资金。


2021年1月26日, 郑某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一张银行卡被冻结,郑某某趁补办新卡之机,将他人转入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6000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借。检察官认为,郑某某为了牟利,将自己实名开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的金额达13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检察官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本不由自己实施控制的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卡,然后转账取现,非法占有了账户中的16000元的赃款,虽然其账户中款项是赃款,但是仍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郑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在这里检察官提示大家,切不可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让自己深陷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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