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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让您的个人信息“裸奔”华龙区检察院召开典型案例讨论会,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9-15 16:54:59    作者:    来源:    点击:5032次

人们在进行网购、寄递包裹、挂号就医等活动时,不可避免要向相关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由于个人信息与个人生活安宁、财产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不仅容易导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还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精准靶心。因此我国刑法亮明了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鲜明态度。




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濮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韩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该公司员工李某某购买业主房产信息,用于推销装修业务,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业主房产信息共计39871条,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李某某以1000元、1150元、3800元、4500不等的价格多次将房产信息进行出售,非法获利18550元。现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




该案典型的体现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


华龙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业主房源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格等描述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含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


上述信息非法流入公共领域存在较大风险,在他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刑法亮明了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鲜明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讨论会

2023年9月11日至17日是第十个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深刻维护国家安全,筑牢网络安全防线。9月13日,华龙区检察院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为契机,组织第一检察部干警举行专题典型案例讨论会,着重聚焦信息泄露、网络谣言、恶意软件等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讨论会上,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刘海峰就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切入点,对该类案件进行剖析,与会的干警们针对刘海峰的讲解,又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特别是针对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扣除成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分析。




通过此次国家网络安全类型犯罪案例讨论会,从典型案例到释法说理再到讨论延伸,第一检察部干警不仅深刻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新技术新应用风险防范等网络安全问题,也加强了业务知识学习氛围,提升了干警们分析、判断、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深入探讨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典型案例,相信在持续的学习和实践中,干警们能够进一步提高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度、加强干警的国家网络安全维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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