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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让她不再承担近50万元债务及利息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2-28 15:23:01    作者:    来源:    点击:6337次

虚假诉讼代理何以蒙混过关?

同居期间的借款一定是共同债务?




官司经一审、再审、检察监督……,身心疲惫、焦头烂额的武某(女)最终被免除近50万元债务及利息。


武某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二女。

2014年2月,杨某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杨某银行账户转账48.25万元,杨某向李某分别出具两份金额为10万元和40万元的借据及相应收据。该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杨某均未归还。李某认为借款发生在杨某、武某共同生活期间,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武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2016年6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武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

一审期间,法律工作者赵某作为武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武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长期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且对外宣称系夫妻关系,故杨某、武某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杨某、武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8.25万元及利息。

2017年3月,武某领取判决书后不服,认为自己对杨某向李某借款一事不知情,借款未用于二人同居生活,一审期间更没有委托赵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辩论及上诉权利被剥夺。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武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还要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难。后来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3年3月武某向华龙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调阅一审和再审民事卷宗,通过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多种方式核实了相关事项。


虚假诉讼代理何以蒙混过关?


武某提出,一审期间并未当面委托赵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自己的签字是别人代签的。华龙区检察院委托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项进行鉴定并对杨某涛进行调查取证。市检察院鉴定意见为,委托人姓名为武某,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的签名字迹“武某”字样,不是武某书写形成。经向杨某调查核实,其委托赵某担任武某律师,并向赵某撒谎武某知情并同意其找律师代理,委托书签字是其代武某签字。据此认定,授权委托书武某的签名非武某本人书写,王某代理武某参与一审诉讼活动并无依据,王某代理武某参与该案一审审判活动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武某的辩论权利,其代理行为无效。


同居期间的借款一定是共同债务?


经依法调取杨某涉案银行账户及关联账户交易明细,并针对交易信息,对杨某、刘某甲、张某乙、武某丙、李某丁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证明杨某收到该笔借款后,随即高息转借他人和归还之前的个人借款,而武某对本案借款概不知情。李某也无法提供杨某将上述借款用于和武某同居生活的证据。据此认定,本案中杨某的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和武某同居生活支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武某与杨某系同居关系,一审在未查明借款是否是二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的情况下,以“二人长期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且对外宣称系夫妻关系”为由,认定二人同居期间形成的该笔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结论认定不当。

2023年6月2日,华龙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6月27日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1月6日,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杨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8.25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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