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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同堂学习 共促案件办理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2-1 15:49:58    作者:    来源:    点击:6633次

为推进职务侵占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检警双方的协作和配合能力,增强工作合力。近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共同学习相关内容。





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再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管理、看护、使用中的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行为。最后,行为人必须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构罪标准问题也需注意,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76条作了如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现已将“数额较大”的数额调整为3万元,但实务中若出现2022年以前的案件或相关案情事实,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以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巨大”数额2倍即6万元的标准。




通过这次学习,检警双方人员都表示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的有机同步,通过共同学习,提高了自身能力素质。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检警双方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检察官和公安人员的能力素质也要及时跟进提升,通过学习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加深对理论知识和实物疑难复杂问题的理解,掌握提升改进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确保案件办理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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