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6-30 10:54:46 作者: 来源: 点击:2627次
活动中,通过查阅相关卷宗,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主办检察官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协调,通过检警协作,凝聚合力提升打击此类犯罪力度。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南某某主观“明知”的认定。检警双方交流中,主办检察官认为认定主观“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通过沟通,双方统一认识,根据南某某的认知水平、转移方式、与上游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上家”)的熟悉程度、无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南某某为了贷款从不知名贷款网站上联系到上家,又帮助上家转账“刷流水”的行为符合期待可能性,且南某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中也未提及贷款以外的其他内容,在转账致银行卡被冻结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采纳了主办检察官的意见,对案件做撤案处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分子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现实生活中,为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并协助转账、取现,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犯罪行为,不仅为打击治理上游诈骗犯罪制造了障碍,还增加了追赃挽损难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帮凶”,必然会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