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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检高质效】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应立不立”专项监督活动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9-8 20:33:12    作者:    来源:    点击:200次
为积极促进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4年6月,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应立不立”专项监督活动。


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中,普通犯罪检察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对2024年以来报案记录、治安处罚案件以及矛盾纠纷调解等进行搜索摸排,第一阶段重点审查盗窃领域内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通过对照分析,发现5件立案监督线索,现已监督立案2件。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深入开展“应立不立”专项监督活动,立足检察履职,提高案件监督质效。

监督立案:案例一

杨某于今年2月、3月、4月、6月实施了共计5次盗窃行为,且被行政处罚,虽然每次盗窃的数额均未达到刑事追究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一年内数次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有前科系累犯。
普通犯罪检察部干警与侦查人员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杨某一年内多次在小区偷盗自行车、电动车电瓶等,且又是在白天作案,主观恶性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多次盗窃”,已涉嫌盗窃罪,应当立案侦查。6月27日,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

监督立案:案例二

张某是华龙区居民,于7月份从网友处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百余个游戏账号,并与对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因使用后不久账号被对方盗走,于是张某报案。侦查机关因为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以及对张某损失的数额应如何认定存在不同意见,一直没有立案侦查。
普通犯罪检察部干警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对方将游戏账号卖出后又将游戏账号盗走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盗窃罪。同时张某购买的游戏账号被盗走后无法正常使用,其支付的25000元应当认定为张某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该起盗窃案件的涉案数额。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以事立案,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被盗窃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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