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共有3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请抗诉案件得到改判,其中,提请抗诉一起案涉1067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得到改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有效打击了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zdata/upfiles/image/2024/10/24101323130969.jpg)
2016年2月,濮阳市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后被整合至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招标的某某路段道路建设工程,并签订相关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2058万元,工期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某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河南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某铭公司具体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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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某润公司未依约向某铭公司支付工程款,某铭公司称已向具体施工方垫付工程价款1067万元。2020年6月,某铭公司将某润公司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请求某润公司、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支付某铭公司工程款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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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某润公司支付某铭公司工程款1067万元;濮阳市城管局对某润公司欠付某铭公司工程款其中的864万元承担支付责任。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刘某、代某认为某润公司与某铭公司恶意串通,在其与某润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捏造事实,虚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向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民事检察部检察人员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一审卷宗,详细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熟悉案情;二是询问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意见;三是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核实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之间交易往来;四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查询,了解某铭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最终查明,案涉工程施工时某铭公司尚未成立,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案涉工程所涉材料款、摊铺费并不是某铭公司垫付、案涉工程款是否清算不清,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对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铭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1067万元,且有新证据证明某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虎、某润公司存在隐瞒案涉工程有关款项支出、支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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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存在虚构某润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某铭公司的事实,伪造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符合再审情形。通过及时与市院沟通,并层报省院决定立案,并成立由省院指导,市、县两级院组成办案组,整合办案力量,集中办案优势力量,有效激发内生动力。
2023年12月25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2月28日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并由市、县两级院共同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当庭出示调取的证据材料,阐明抗诉理由。2024年1月24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指令启动再审程序。6月26日,区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办理亦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增强了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提升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