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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检检护民生】华龙区检察院跨省协作反向衔接监督治理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减肥产品案件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10-20 22:54:29    作者:    来源:    点击:1965次
近日,华龙区检察院与吉林省延边市和龙林区检察院携手,成功办理了一起跨省协作反向衔接案件,依法对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治理,为“检护民生”贡献力量。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蔡某某明知王某某生产的减肥巧克力、胶囊、糖果压片中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却依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并受雇佣生产、销售上述物品。(“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长期服用会导致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蔡某某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可免予刑事处罚,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因蔡某某居住地在濮阳华龙区,和龙林区检察院遂将行刑反向衔接材料移送至华龙区检察院。
检察监督 守护食药安全
华龙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成立行政检察办案组,对蔡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查阅卷宗 了解案情
行政检察办案组首先查阅了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卷宗,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等。
实地走访 调查取证
行政检察办案组前往蔡某某提供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查看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包装等,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询问当事人 核实情况
行政检察办案组对蔡某某进行询问,核实其提供生产场所、受雇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的具体情况,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分析。
发检察建议 沟通协作
行政检察办案组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其对蔡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已进行行政处罚,并就案件管辖、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行政检察办案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减肥产品已通过网络销售至全国各地,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经过调查核实,行政检察办案组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2日,华龙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法对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跨省协作 共筑安全防线
为落实检察意见,华龙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证据材料移交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并就蔡某某的涉案物品处置、罚款数额等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同时,华龙区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案件进展,争取同步跟进指导。
2024年7月25日,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某某在减肥药中添加非法“西布曲明”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华龙区检察院。
专项行动 整治网络销售

为做实“检护民生”,华龙区检察院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方向的食药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重点整治网络营销“假减肥药”行为。对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4件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减肥产品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深入细致审查被不起诉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已依法发出检察意见书3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2名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
华龙区检察院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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